
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》(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)規定,自2019年4月1日起,增值稅一般納稅人(以下稱納稅人)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,原適用16%稅率的,稅率調整為13%;原適用10%稅率的,稅率調整為9%。
與2018年5月1日稅率調整一樣,每次稅率調整都會帶來開票適用稅率的選擇問題。本次稅率調整,很多納稅人仍然存在以下認識誤區:
誤區一、16%稅率降至13%,只有制造業稅率降低,流通業不降低。
本次稅率調整,增值稅一般納稅人(以下稱納稅人)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或者進口貨物,原適用16%稅率的,自2019年4月1日起,全部調整為13%;
誤區二、4月1日以后,不能再開出16%或10%稅率的發票。
?。丛拢比找院?,納稅人不僅僅可以繼續從稅控系統里開出16%或者10%稅率的發票,甚至有的業務還可以開出17%稅率、13%稅率或者11%稅率的發票。
這是因為,開具增值稅發票的適用稅率選擇,是以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來確定的,而不以增值稅發票開具的時間確定(納稅義務時間的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(2017年修訂)、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(2011年修訂)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(財稅[2016]36號)等文件進行判定),所以:
1)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7年7月1日之前的,一律適用原來17%、13%的稅率納稅,按照原17%、13%的稅率開具發票;
2)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7年7月1日之后、2018年5月1日之前的,一律適用原來17%、11%的稅率納稅,按照原17%、11%的稅率開具發票;
3)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8年5月1日之后、2019年4月1日之前的,則適用調整后的16%、10%的稅率納稅,按照16%、10%的稅率開具發票;
4)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,則適用調整后的13%、9%的新稅率納稅,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。
正是由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決定了開具發票的適用稅率,因此,納稅人本月底一定要將納稅義務發生在3月31日之前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適用稅率16%或者10%開具增值稅專用(普通)發票;如因特殊原因暫不開具發票的業務,納稅人也應確認未開票收入,在4月初進行增值稅申報。對于已經申報的未開票收入,可以繼續開具原稅率的增值稅發票。
有納稅人對于申報未開票收入有疑問:既然可以在4月1日以后繼續開具原稅率發票,為什么要先確認未開票收入,繳納稅款?
這是因為,納稅人如果沒有及時確認增值稅應稅收入,在稅率變動后繼續開具原稅率發票,稅務系統會自動預警發票稅率異常。稅務機關核實后,雖然可以認可納稅人開具原稅率發票的行為,但同時也會認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納稅申報,從而對此項收入的銷項稅額按日加收0.05%的滯納金。
有納稅人認為按日0.05%的滯納金相對企業融資成本來講可以接受,但需要注意的是,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納稅,除了會被加收滯納金,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也會被扣分。
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《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(試行)》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)的規定,未按規定期限納稅申報(按稅種按次計算),一次扣5分。
如果納稅人未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時申報收入,在稅率調整后多月次開具原稅率增值稅發票,稅務系統就會多次認定納稅人“未按規定期限納稅申報(按稅種按次計算)”,從而多次扣除分數。
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分數就如駕證分數一樣,不頂扣??!一旦因扣分過多,納稅信用等級掉為C級,納稅人將喪失很多權利與稅收優惠,如:即征即退不能享受、發票領購受限、新增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能退稅等等,對企業的不利影響將是巨大且不可挽回的。
所以納稅人一定要在3月底及時確認相應收入的增值稅納稅義務,避免未來陷入被動。

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》(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)規定,自2019年4月1日起,增值稅一般納稅人(以下稱納稅人)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,原適用16%稅率的,稅率調整為13%;原適用10%稅率的,稅率調整為9%。
與2018年5月1日稅率調整一樣,每次稅率調整都會帶來開票適用稅率的選擇問題。本次稅率調整,很多納稅人仍然存在以下認識誤區:
誤區一、16%稅率降至13%,只有制造業稅率降低,流通業不降低。
本次稅率調整,增值稅一般納稅人(以下稱納稅人)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或者進口貨物,原適用16%稅率的,自2019年4月1日起,全部調整為13%;
誤區二、4月1日以后,不能再開出16%或10%稅率的發票。
?。丛拢比找院?,納稅人不僅僅可以繼續從稅控系統里開出16%或者10%稅率的發票,甚至有的業務還可以開出17%稅率、13%稅率或者11%稅率的發票。
這是因為,開具增值稅發票的適用稅率選擇,是以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來確定的,而不以增值稅發票開具的時間確定(納稅義務時間的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(2017年修訂)、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(2011年修訂)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(財稅[2016]36號)等文件進行判定),所以:
1)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7年7月1日之前的,一律適用原來17%、13%的稅率納稅,按照原17%、13%的稅率開具發票;
2)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7年7月1日之后、2018年5月1日之前的,一律適用原來17%、11%的稅率納稅,按照原17%、11%的稅率開具發票;
3)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8年5月1日之后、2019年4月1日之前的,則適用調整后的16%、10%的稅率納稅,按照16%、10%的稅率開具發票;
4)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,則適用調整后的13%、9%的新稅率納稅,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。
正是由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決定了開具發票的適用稅率,因此,納稅人本月底一定要將納稅義務發生在3月31日之前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適用稅率16%或者10%開具增值稅專用(普通)發票;如因特殊原因暫不開具發票的業務,納稅人也應確認未開票收入,在4月初進行增值稅申報。對于已經申報的未開票收入,可以繼續開具原稅率的增值稅發票。
有納稅人對于申報未開票收入有疑問:既然可以在4月1日以后繼續開具原稅率發票,為什么要先確認未開票收入,繳納稅款?
這是因為,納稅人如果沒有及時確認增值稅應稅收入,在稅率變動后繼續開具原稅率發票,稅務系統會自動預警發票稅率異常。稅務機關核實后,雖然可以認可納稅人開具原稅率發票的行為,但同時也會認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納稅申報,從而對此項收入的銷項稅額按日加收0.05%的滯納金。
有納稅人認為按日0.05%的滯納金相對企業融資成本來講可以接受,但需要注意的是,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納稅,除了會被加收滯納金,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也會被扣分。
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《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(試行)》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)的規定,未按規定期限納稅申報(按稅種按次計算),一次扣5分。
如果納稅人未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時申報收入,在稅率調整后多月次開具原稅率增值稅發票,稅務系統就會多次認定納稅人“未按規定期限納稅申報(按稅種按次計算)”,從而多次扣除分數。
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分數就如駕證分數一樣,不頂扣??!一旦因扣分過多,納稅信用等級掉為C級,納稅人將喪失很多權利與稅收優惠,如:即征即退不能享受、發票領購受限、新增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能退稅等等,對企業的不利影響將是巨大且不可挽回的。
所以納稅人一定要在3月底及時確認相應收入的增值稅納稅義務,避免未來陷入被動。